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高新區建設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區城鄉建設局,桓臺縣建管局,各有關單位:
為優化我市城市空氣環境,提高人民生活質量,特制定《淄博市建筑施工現場揚塵防治管理規定》,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4年2月14日
淄博市建筑施工現場揚塵防治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施工現場揚塵防治管理工作,最大限度的減少建筑施工對城市環境和人民生活的影響,根據《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山東省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土石方工程揚塵治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筑施工現場揚塵防治管理工作,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施工現場揚塵防治管理工作,具體管理工作由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監管機構)負責。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參與建筑施工的建設、監理、施工單位和安全監管機構,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建設單位施工現場揚塵防治職責
(一)把施工現場揚塵防治內容列入施工、監理合同,明確施工、監理單位的揚塵防治責任。
(二)在工程招標時,不將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列入競價范圍,施工階段按時、足額撥付給施工企業。
(三)督促施工單位做好施工現場揚塵防治工作,檢查施工單位揚塵防治措施落實和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使用情況,檢查監理單位揚塵防治監理責任落實情況。
(四)協調做好有多個施工單位同時施工的開發建設項目公共部位的揚塵防治工作。
(五)辦理安全措施備案手續時,將揚塵防治專項方案報安全監管機構。
第五條 監理單位施工現場揚塵防治職責
(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實施監理,并承擔監理責任。
(二)將建筑施工現場揚塵防治納入監理規劃,編寫相應的監理細則,并實施日常監理。
(三)審查施工現場揚塵防治專項方案,檢查揚塵防治措施落實情況。對不符合揚塵防治要求的行為應當要求立即改正,不服從管理的,應及時向工程所在地安全監管機構報告。
第六條 施工單位施工現場揚塵防治職責
(一)負責建立施工現場揚塵防治責任制,保證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顚S,將揚塵防治納入文明施工。
(二)建立揚塵防治檢查、考核制度,對工程現場揚塵防治實施檢查、考核。
(三)根據施工組織方案和項目特點,制定施工現場揚塵防治專項方案,并報建設、監理單位。
(四)建立現場揚塵防治管理機構,明確人員和責任,按施工現場揚塵防治專項方案要求,文明施工,扎實做好揚塵防治工作。
(五)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揚塵防治負總責?偝邪鼏挝灰婪▽⒔ㄔO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揚塵防治方面的權利、義務?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粚Ψ职こ痰膿P塵防治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條 建筑施工現場揚塵防治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施工現場應采用圍擋封閉
1、市區主要路段施工現場圍擋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一般路段施工現場圍擋高度不得低于1.8米。
2、圍擋應連續設置,使用彩鋼板或磚混結構制作,使用材料、構造連接等應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磚混結構應抹灰刷白,圍擋制作應美觀、整潔、牢固。
3、圍擋外立面應有公益廣告,面積不少于圍擋面積的三分之一。
(二)施工現場應設置大門和門衛室
1、大門應采用鐵質雙扇大門,大門寬度不小于6米、高度不小于2.5米,大門上方設置企業標志,兩側掛設建設、監理、施工單位名稱標牌。
2、大門內側應設置門衛室,門衛室物品應擺放整齊,墻上掛設門衛管理制度。
(三)施工現場出入口應設置車輛沖洗設施
1、施工現場出入口應設置減速帶、洗車平臺、沉淀池和沖洗設備等。
2、減速帶宜設置3至6道,間距1米左右。
3、沖洗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1)沖洗平臺設置在大門內側中心道路上,車輛進出必須經過沖洗平臺。
(2)沖洗平臺距離大門不得超過5米,長度、寬度均不宜小于5米。
(3)沖洗平臺周邊設置排水溝和沉淀池,沉淀池宜設置2個并有效覆蓋,每個體積不小于3立方米,滿足泥漿處置、廢水排放要求。
(4)沖洗設備應設置專用水管和噴槍,并滿足大型車輛沖洗要求。
(四)施工現場內主要道路、加工區等須采用混凝土硬化,現場內道路兩側應設置排水溝。
(五)施工現場道路兩側及大塊空地須綠化,其他裸土、堆土、易產生揚塵的材料等必須覆蓋。
(六)施工現場須配備有效易用的灑水設施,并安排專人灑水降塵。
(七)外腳手架應使用密目式安全網封閉,并保持整潔,提倡使用滿足功能要求的新型防護材料。
(八)在建工程內須設置垃圾通道,施工層散裝物料、建筑垃圾要通過垃圾通道輸送,嚴禁從高處向下傾倒或者拋灑。
(九)施工現場出入口必須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實現對出入施工現場車輛的實時監控。
(十)施工現場門口應設置揚塵防治管理公示牌,明確責任主體揚塵防治責任人及電話、渣土運輸單位負責人及電話、混凝土配送單位負責人及電話、外出車輛沖洗檢查和施工現場保潔人員姓名電話等。
(十一)施工現場揚塵防治硬件設施建設完畢,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必須組織驗收,驗收資料應放入安全文明施工資料備查。
第八條 施工現場揚塵防治監督管理
(一)建筑工程開工前,安全監管機構要與建設、監理、施工單位簽訂建筑施工現場揚塵防治目標責任書。
(二)安全監管機構要加大日常監督檢查力度,督促建設、監理、施工單位嚴格落實施工現場揚塵防治措施和防治責任。
(三)安全監管機構應建立揚塵污染投訴和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對揚塵污染的投訴和舉報,對揚塵防治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九條 土石方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提前3天書面報告工程所在地安全監管機構。
第十條 出現四級以上大風或重污染天氣黃色(3級)以上等級預警時,必須停止土石方運輸、開挖、回填作業,并采取防塵措施。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未達到本規定第七條相關條款、揚塵防治措施不落實的,一律不得開工建設。擅自施工的,責令立即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達不到要求的,對有關單位處以責令停工、記錄不良行為、通報批評、媒體(網絡)曝光和誠信評價扣分等處理。
第十二條 因施工現場揚塵防治措施不落實、不到位,有被責令停工、記錄不良行為、通報批評、媒體(網絡)曝光等情形之一的,該工程項目和相關責任單位一律取消市級及以上質量、安全、綠色建筑、誠信等評選資格,且該工程項目經理和項目總監當年內不得申報市級及以上優秀(先進)項目經理、項目總監。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等建設單位不履行揚塵防治義務的,由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4年3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9年3月14日。